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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年第27号(总第49号)。
据通告,近期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取餐饮食品、饮料、食用农产品、糕点等4大类食品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31批次,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量问题、微生物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量问题
(一)在桂林七星区秦怡全州红油米粉店抽检的油条,生产日期为年6月15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在桂林市七星区阿龙红油米粉店抽检的油条,生产日期为年6月15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在兴安县小老八米粉店抽检的油条,生产日期为年6月16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在兴安县周翠小吃店抽检的油条,生产日期为年6月16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在何永仙店抽检的油条,生产日期为年6月21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在恭城县恭城镇千里香云吞店抽检的油条,生产日期为年6月30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在恭城县恭城镇龙哥桂林米粉店抽检的油条,生产日期为年6月30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在兴安镇界首市场李荣抽检的白馒头,生产日期为年6月16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在灌阳县吴高前天津特色灌汤包店抽检的白馒头,生产日期为年6月21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在恭城县莲花镇老街坊包子铺抽检的白馒头,生产日期为年6月30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在兴安县湘漓镇打渔村米酒小作坊抽检的散装白酒(21度)、散装白酒(31度)生产日期为年8月22日;散装白酒(52度)生产日期为年9月10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四塘老街于顺安抽检的散装白酒(20度)、散装白酒(28度),生产日期为年8月4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在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花生唐店抽检的组合糕,生产日期为年6月10日,菌落总数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二)在永福县梦回唐朝酒店抽检的餐饮具(杯子),生产日期为年8月4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在平乐县临街油茶铺子抽检的餐饮具(不锈钢碗),生产日期为年8月17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在桂林市象山区同烈世珍餐饮店抽检的餐饮具(菜碟),生产日期为年8月16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在临桂县四塘乡瑞福酒楼抽检的餐饮具(餐盘),生产日期为年8月9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在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桂林第二分公司抽检的餐饮具(儿童碗),生产日期为年8月16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在桂林市易之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汤碗,生产日期为年6月22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在桂林市裕兴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为年6月9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九)在永福县诗怡米粉加工厂抽检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为年8月19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十)在桂林市平乐县锦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为年9月17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十一)在兴安福中福粉业有限公司抽检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为年9月24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十二)在永福县三皇镇才斌切粉厂抽检的才斌鲜湿米粉,生产日期为年8月19日,大肠菌群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十三)在临桂县腾飞液化气供应点抽检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年7月18日,铜绿假单胞菌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十四)在全州县小许源深龙天然水厂抽检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年7月4日,铜绿假单胞菌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十五)在灵川县金源送水站抽检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年6月9日,铜绿假单胞菌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三、农药残留问题
在桂林市七星区家乐市场C58-59号摊位刘艳抽检的长豆角,生产日期为年9月24日,水胺硫磷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四、核查处置情况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