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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23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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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14日7时许,原告谢红銮骑电动车送小孩上学途径太湖路宿迁市公安局南门附近时,因路面结冰,谢红銮在推车前行过程中摔倒受伤。该起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并于年12月19日向谢红銮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不予受理)。

谢红医院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伤后右膝畸形,并辅以MRI等检查。20XX年12月15日,该院经阅片将谢红銮的伤情确定为: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内侧副韧带断裂。12月15日,谢红医院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断裂。12月19日,谢红医院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并于12月27日行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重建、内侧副韧带切开修补术。后于年1月12日治愈出院。

谢红銮认为,其摔倒受伤是因为被告亨通公司在运输渣土后用水冲洗路面导致路面结冰所致,而被告宿城区环卫局是相应的道路清扫责任部门,故诉至法院,要求宿迁市亨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局赔偿原告医疗费、施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肢体用具费(轮椅、双拐)、交通费。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亨通公司清运完渣土后,在没考虑气温的情况下用水冲洗路面,导致路面结冰,妨碍了车辆及行人的通行,并造成原告谢红銮损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另查明情况,谢红銮摔倒的路段并非全部都结冰,仅是在路面南北两侧有部分地方结冰(路面是中间高,两面低状态),谢红銮摔倒的地方恰好在路边排水口附近,该处有结冰。同时,根据谢红銮提供的事故大队拍摄的现场照片,也能够佐证上述陈述的真实性。

谢红銮在路面没有全部结冰的情况下,未能绕开结冰路面行走,而是直接通过结冰路面导致摔伤,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亨通公司的责任,根据本案事实,酌情减轻亨通公司10%的赔偿责任。

因谢红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城区环卫局的起诉。故法院判决:亨通公司赔偿原告谢红銮各项损失。亨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亨通公司共给付谢红銮元,谢红銮就本次事故不再向亨通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冬季在公共道路上用水冲洗遗留的渣土,导致路面结冰,妨碍正常通行,造成他人滑倒受伤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本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本案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该类纠纷的归责原则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对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的责任,原则上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即应认定为有过错,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将过错的举证责任施加被侵权人。

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固体,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非法向道路排水、在路边燃烧秸秆等发出的影响通行的浓烟等。

冬天易结冰,往路面上随意倒水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万一有人滑倒,不但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人因此滑倒摔伤,则与倒水者有直接的关系,倒水者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赔伤者的损失。不要图一时的方便,害人又不利己。呼吁大家不要有乱泼乱倒的不文明行为,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一、在公共道路堆放木材,致他人骑摩托车撞上受伤,堆放者应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己在骑行中因为不规范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年2月2日下午,原告叶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定南县城回家途经寻乌县桂竹帽镇,4时30分许行驶至某村路段时,撞到被告刘某砍伐后堆放在路上的木材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叶某请求被告刘某赔偿其因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寻乌县交通局作为事发公路路段的管理者,对公路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对刘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木材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清理、防护与警示义务,也未举证证明责任免除情形,故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在该案中承担10%的责任。

原告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而且途经视野开阔又平直的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在本案中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所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叶某各项损失的60%,被告寻乌县交通局赔偿叶某损失10%。

二、把铁皮搁置马路上妨碍公共通行且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木某是从事建筑业的施工者。今年7月10日,木某在光武镇街上为他人建房施工过程中,把用来固定混凝土的模板铁皮拆卸下来后,搁置在街道马路上。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时,车轮挂到了其中一块面积2平米(长2米、宽1米)的铁皮,铁皮快速向前移动,导致站在路边与人聊天的杨某脚踝部受伤。木某当即用车把杨医院救治,经检查杨某脚踝部为锐器割裂伤,脚踝外部肌腱断裂。杨某住院治疗27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元。杨某出院后,找木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木某认为自己搁置马路上的铁皮不会动,是个“死东西”,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责任;张某认为自己骑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不违反交通规则,也不应承担责任。杨某无奈:“你们都没有过错,我就在路边站着,突然脚筋断了,难道都是我的错!”。后经律师指点,杨某具状将木某和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木某把铁皮搁置马路上妨碍公共通行且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搁置物件不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骑车行路时未能做到安全文明通行,遇到障碍物未减速慢行,疏于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注意,对造成杨某损害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考虑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木某与张某各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元,并分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在自家门口堆放物品,但是已占用了公共道路的,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和张某系同村村民,王某家门口有一条村村通水泥路。王某为翻修房屋购买一堆石子,放在自家门口,且占了部分道路。某日,张某骑车经过王某家门口的村村通路时,被该石子堆绊倒摔伤。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且张某伤情被评为伤残十级。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王某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事故的发生全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赔偿了张某医疗费的网费用。

不在公共道路堆放东西,既是美德也是法律要求,否则应承担造成的法律后果。

由于近些年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件频频发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源头上做好宣传与预防工作,一是可以安排交通部门加大公路巡查的力度;二是严厉查处与打击各类公路路*违章违法行为;三是及时清理公路路障,加大清理排除违规占用公路路面的现象;四是加大对道路安全的宣传工作,增加人民群众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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