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通过努力执结了一起申请人韩某美、曹某涵与被执行人曹某振、田某荣、曹某、曹某瑞共有纠纷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韩某美与被告曹某原系夫妻关系,年9月9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女儿曹某涵由原告韩某美抚养。被告家庭在界首市颍南办事处有自建房屋一处(原告韩某美结婚前所建),房屋面积.05平方米。因界首市颍河路景观改造,上述房屋被征收,年9月30日界首市颍南街道曹庄村委会做出人口认定表,认定被告曹某振为户主的安置户人口数为6人,分别为二原告和四被告。
年10月25日被告曹某振作为户主与征收方签订编号为的界首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享有.6平方米安置房(包含每人享有35平方米),选两套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获得门面补偿款元、附属物补偿元、临时安置费元等利益。另查明,涉案拆迁安置房两套已交付,安置、补偿款被告曹某振已领取。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振、田某荣、曹某、曹某瑞给付原告韩某美、曹某涵拆迁安置房屋折价补偿款、门面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元。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予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曹某振、田某荣、曹某、曹某瑞四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然而,四名被执行人软硬兼施不愿意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将四名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苦口婆心地规劝他们尽快履行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释法明理,迫于法律威慑,最终,四名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该案圆满执结。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