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旨在支持双方企业等实体间的应用研发合作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一)征集领域
面向双方认可的所有领域开放。
(二)项目基本条件
1.合作项目的中捷牵头单位均须为企业,如项目需要,大学、研究机构或其他企业可作为项目参与方加入。
2.项目应致力于开发新的或能显著改进的产品、工艺或服务。
3.双方合作应为项目的实施带来明显的优势和增值。
具体要求见《江苏-捷克双边研发资助计划指南()》(附件1)。
二、有关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年6月30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主要境外合作单位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2.项目境内外合作双方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交流合作基础,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项目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如有境内合作单位,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文件应规范严谨,签字盖章及签署日期齐全有效,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同时明确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报时仅有合作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后须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
3.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境内外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种质资源等方面合作的,须事先履行境内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和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有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在研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次项目;已申报过年度省*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次项目。一个企业限报一个本计划项目。年度省*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时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5.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39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申报流程网络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