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之名,始见于憧约,而盛著于陆羽茶经
洪武五年,定四川茶法。当时四川产巴茶凡四百七十七处,共有茶树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四十三株,令四川产茶地方,照例每十株官取一分,征茶二两,其无主者,令人蒸种,以十分为率,官取其八,岁得茶一万九千二百八十斤,令有司收贮,专资易马。为了对茶马贸易进行专门管理,此时还设立了都转运司及茶马司等机构。四川茶课,国初定为一百万斤,后减为八十四万三千零六十斤。这是洪武时期对边茶茶课与税率的确定。明朝*府为了与藏族进行茶马贸易,让茶户集中精力种茶,下令对天全地区的茶户免除其他摇役,“专令蒸造鸟茶,运至岩州,置仓收贮,以易番马”。二十一年,令差人闸办四川天全、六蕃招讨司茶课以为定额。
同时,明太祖“又令四川碉门、永宁、绮连诸处所产剪刀粗叶茶,立局征税,易换红缨、毡衫、米布、椒蜡,以备官用。其民所收茶,照江南茶法,于所在官司给引贩卖”。这种剪刀粗叶茶原来“惟西番夷撩用之”,内地并不消费此种茶,与其他地方所产巴茶也不同,此种茶不用来专资易马,但可以与番族地区的其他物品进行交易。为方便管理,明*府又专设五个茶局:一个在永宁,曰界首镇;一个在雅州,曰碉门;另外三个在成都,曰灌州、安州、绮连州。这些地方每年收茶九十一万六千三百八十斤,官收其十分之一,岁得茶九万一千六百余斤。洪武七年十一月,罢四川茶盐运司,十九年正月罢永宁茶马司,至英宗正统八年(年)裁绮连茶课司。可见四川产茶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边茶区,所产之茶专资易马;一类是内地茶区,比照江南茶法进行管理。
对纯粹意义上的内地茶区,即上述陕西、四川之外的其他产茶区域,因为多数地区都处江南,因此明朝将这些区域所行的榷茶之制,统称为江南茶法。具体内容为:茶户按照国家确定的茶课数额缴纳后,可以自行销售。但是商人在前去茶户的茶园购买茶叶时,必须先到官府纳税买引,即前面所说的茶引,必须按照*府所确定的税额缴纳完毕后,才可以从事买卖行为。“凡征课,洪武初年定,凡卖茶去处,赴宣课司,依例三十分抽一分,芽茶、叶茶各验价值纳课,贩茶不拘地方。”这些地方主要有南直隶的常州、庐州、池州、徽州,浙江的湖州、严州、街州、绍兴,江西的南昌、饶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广的武昌、荆州、长沙、宝庆,四川的成都、重庆、嘉定、夔沪等地。“商人中引则于应天、宜兴、杭州三批验所,征茶课则于应天之江东瓜埠”,当时商人买上述这些地方的茶叶,要到这三个批验所买引,各地所征茶课也要解缴于特定的机构。
“其上贡茶,天下贡额四千有奇,福建建宁所贡为最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笋及荐新等号。旧皆采而碾之,压以银板,为大小龙团。”这种制茶方法延续了宋代制造大小龙团贡茶的工艺,由于制作工艺较为复杂,明太祖认为此种方法甚劳民,“罢造,惟令采芽茶以进”,并置茶户五百,免其摇役,因“上闻有司遣人督迫纳贿,故有是命”。后来,明代不管是贡茶还是内地茶,都采用了叶茶与芽茶的形式,制作工艺相对简单,节约民力,体现了当时明太祖爱惜民力的思想。明太祖的这一诏令对民众消费茶叶的方式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丘浚就说:“茶之名,始见于《憧约》,而盛著于陆羽《茶经》。
唐宋以来,遂为人家口用,一口不可无之物。然唐宋用茶,皆为细末,制为饼片,临用而辗之。唐卢全诗所谓‘首阅月团’,宋范仲淹诗所谓‘辗畔尘飞’者是也。元志犹有末茶之说。今世惟闻闽广间用末茶,而叶茶之用,遍于中国。而外夷亦然,世不复知末茶矣。”贡茶属于明朝上供物料的组成部分,一般也岁有定额,称为“岁进”。虽然明朝规定“上司收一应物料,仰本府州县照依按月时估,两平收买,随即给价,毋致亏官损民”。但更多的时候是由地方无偿供给的。因为贡茶只限明代皇室消费,因此既不存在茶户有余茶销售的问题,也不存在商人纳钱给引的问题,因此不受明代茶事管理机构的管理,而是受坐派的管理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