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界首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原主任范春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万余元。日前,界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春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范春雷违法所得4075.01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扣押机关界首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范春雷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范春雷,男,汉族,年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大学文化,年2月至案发前历任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成员、界首市建筑质量监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员、界首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范春雷在担任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成员、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员、界首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主任、界首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让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万元(其中现金.9万元,价值3.7万元的购物卡,价值1.元女士浪琴手表一块,价值8.45万元的飞天茅台酒6箱,价值9.万元的丰田致炫轿车一辆,价值9.8万元车位2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春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范春雷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