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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24 20:53:00

最新!界首市田营镇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你家拿多少钱?

为加快界首市田营科技园及城建项目建设,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府关于界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秘号)、《阜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秘[]号)、界首市人民*府《关于印发界首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秘〔〕10号)等有关*策规定,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界首市田营镇城建设项目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对象为该范围内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您: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人均27.6㎡的货币补偿,剩余合法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5倍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扣除成本价后予以货币补偿。合法面积以外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予以奖励。

(二)产权调换

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且全部被征收完毕的,可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产权调换,其余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按人均27.6㎡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低于人均27.6㎡的,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人均27.6㎡的,超出部分在10㎡以内(含10㎡)按安置房成本价缴纳购置款,超出10㎡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缴纳购房款。

2、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人均27.6平方米的部分,小于90平方米的予以房屋重置价的1.5倍予以货币补偿;合法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可以再选择一套90平方米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剩余合法房屋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1.5倍予以货币补偿。合法房屋面积的以外的房屋按重置价给予奖励。工作不配合和强拆的不享受此项*策。

3、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人均27.6㎡的被征收户按人均27.6㎡安置,其被征收面积与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4、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足额缴纳税费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以评估公司实际评估面积为准(人均最高不超过60㎡),经村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每平方米补偿元。

5、对于城市规划区内部分被征收户,由于各种原因旧房拆掉,新房未建起来的,年航拍图上有原房屋的,仅限一户一宅,按照本户实有人口享受成安置房本价购买人均27.6㎡的安置房。

6、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简易房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7、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必须以被拆除房屋面积中评估价格最高的部分进行产权调换。

(三)土地补偿

1、集体土地(包括院落)按照每亩元标准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每亩元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每亩元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人均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超过30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还原房安置

1、安置地点

田营公租房北侧

2、安置房户型

安置房设计采取高层和小高层建设模式,户型设计为70㎡、㎡、㎡。

3、安置房择房原则

被拆迁人只能按照房屋补偿协议确定的安置房面积就近选择户型,不得跨户型选择。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经征迁工作组验收后,按照先后顺序填发安置房选房序号,被征收户凭安置房序号依次选择安置。

三、对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人口的认定

1、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一户一宅,一个自然户、有承包土地、有常住户口,有计生台账,并历代在此实际居住的;

符合计划生育*策出生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

合法婚姻婚入人员;

④属于当地居民的现役军人(士官);

⑤在校学生;

⑥服刑人员;

⑦原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出打工,为了子女上学将户口转出或转入外地的,与流入地居民结婚的,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可以认定为一孩。

⑧闺女住娘家: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的,有本村户口,又纳入当地计生管理,并且一直在本村居住,按本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对待。

⑨闺女离婚后户口又转入本村的,原则上征迁公告发布前迁入的,以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并要求个人承诺及村证明,若带子女,仅限一孩享受安置补偿。

⑩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本人及现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于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具体如下:并实际居住的,原则上认定人口。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房屋不予安置对象:

计划外生育,且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已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私买土地建房的;

④拆迁公告下发前,已出嫁或户口已迁出的;

⑤挂靠户口的及假离婚回迁户口的;

2、在征收工作中,首先由村负责对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进行初审。由乡镇*府负责复核审定。

3、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公示制度,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审核后在村进行公示。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惠*策

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本次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以地籍册和户籍册及计划生育台帐为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安置补偿*策:

(一)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的安置房。

(二)凡年满18周岁的,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的安置房。

(三)新婚无孩的,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的安置房。

(四)在第一阶段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的,签订协议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元给予奖励,同时增加人均7.4平方米的产权条换。在第二阶段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元予以奖励,同时增加人均4.4平方米的产权条换。年月日以后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凡人均60㎡以外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并及时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的,按房屋重置价予以奖励,逾期未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奖励。

上述项奖励*策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工作不配合和强拆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上各种优惠*策,同时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由拆迁工作组按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经公证处公证后将资金打入本人一卡通账户。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对合法建筑的认定

1、合法土地上依法批准建设,各项证照齐全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确系本村居民且一户一宅,有被征地所在地户籍的家庭成员,按人均60㎡予以补偿,人均60㎡以内的,按其实际面积补偿,人均超过60㎡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如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给予适当的自拆奖励。

2、被征收户拥有的宅基地具体情况由所在的村进行认定,村进行审核。

(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

1、没有被征地所在地户籍又不实际居住的人所购买或建设的房屋;

2、一户超一宅建设的房屋;

3、突击搭建的房屋;

4、被征地所在地以外的人员与本地人员合建的房屋;

5、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6、在征迁中为了套取*府安置房或多得补偿资金,将自己合法面积之外的房屋进行分户、转让、分割、出售以及本村居民和非本村居民进行非法买卖的房屋,不予安置。

7、其他违法建设的房屋;

8、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9、其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一)、拆迁区以外的城镇居民及其他人员在本辖区买房或建房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安置,但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由被拆迁户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初审,乡镇人民*府复核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方案执行:(1)房屋面积大于㎡的房屋,奖励一套㎡的房屋;(2)房屋面积小于㎡大于70㎡的,奖励一套70㎡的房屋(3)房屋小于70㎡的,可以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一套安置房,但不得超过70㎡。剩余的房屋面积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工作签订协议的,按重置价给予奖励。

(二)、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奖励及优惠

1、搬迁费补助费:按奖励房屋面积5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按奖励房屋面积5元/㎡计算。

3、奖励:在规定的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奖励房屋面积元/㎡的计算,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奖励房屋面积元/㎡计算,逾期不再奖励。

4、旧房回购:按被拆迁房屋面积20元/㎡计算。

七、征收安全防护措施

为确保拆迁安全,防止利用被拆迁的房屋旧料用于违法建房,所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奖励,由田营镇人民*府委托具有建筑拆迁资质的企业实行拆除,就地将旧料统一处理,杜绝二次利用。

八、实施单位

由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田营镇人民*府具体实施。

九、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期限

项目拆迁人口认定截止期限为年月日24时。

十、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方案所有的优惠*策及奖惩措施不作为裁决依据。

(二)拆迁过程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策法规办事,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算到底,一个方案执行到底,实行阳光操作,既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确保拆迁顺利实施。

(三)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要尽心尽责、热情服务,认真做好拆迁的宣传、房屋评估、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及验收等工作,按照征收程序、依法操作,按规矩办事,营造公平、和谐的征迁氛围。

(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征收方案进行人口认定及标准把握,对拆迁中为了套取*府补偿款或安置房而进行分户、房屋转移、分割面积、出售等违法违规的房屋,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不予安置。对玩忽职守、不作为或共同参与套取*府补偿资金和安置房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拆迁单位要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支持项目建设,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地户及被拆迁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征地拆迁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用,超过公告期未领取的由有关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并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阻挠项目建设的进行。对阻挠破坏项目建设及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相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被拆迁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安置补偿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者,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策文件办理。

(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田营镇人民*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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